“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峰,努力争取于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彰显了中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努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走绿色低碳发展道路的坚定决心。今年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再次强调,要实施重点行业领域减污降碳行动,要坚持政府和市场两手发力。为深入贯彻习总书记重大宣示和重要讲话精神,将碳排放权交易作为支撑实现温室排放控制目标和协同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重要抓手,切实提升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数据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结合实际工作,对核算指南做如下调整:
1.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的电力生产、水泥制造、石油化工生产、热力生产和供应、交通运输、服务业及其他行业排放单位年度碳排放核算和报告原则上按照北京市发布的《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电力生产业》(DB11/T 1781-2020)等7个地方标准执行。但移动设施(交通运输行业除外)和外购热力的碳排放仅列入核算和报告范围,不计入履约边界。
2.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按照《民用航空运输的核算和报告要求》开展核算和报告工作。
一、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术语定义 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单位是指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年能源消耗2000吨标准煤(含)以上,需要向市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其二氧化碳排放状况的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单位简称二氧化碳报告单位,或简称报告单位。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是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大于5000吨(含)的单位。城市电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道路货物运输、民用航空运输行业企业的核算边界是固定设施和移动设施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与间接排放量,其他单位的核算边界是固定设施的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与间接排放量。二氧化碳重点碳排放单位简称重点碳排放单位。报告单位中自愿参加碳排放权交易的非重点碳排放单位,参照重点碳排放单位进行管理。 一般二氧化碳报告单位是指二氧化碳重点碳排放单位之外的其他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单位。一般二氧化碳报告单位简称一般报告单位。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是排放单位按照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计算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活动。 排放设施是指北京市行政辖区内排放二氧化碳的固定设施和注册地为北京市的移动设施。 既有设施,对于固定设施是指2019年1月1日之前投入运行的设施。 新增设施,对于固定设施是指2019年1月1日之后投入运行的设施,对于移动设施不区分既有设施或新增设施。 重点排放设施是对于年CO2排放量小于1万吨(含)的单位,其CO2排放量占本年度排放量大于20%(含)的固定和移动设施或生产线;1万吨以上的单位,其CO2排放大于5000吨(含)的固定和移动设施或生产线。 耗电设施是指北京市行政辖区内消耗电力的设施。北京市辖区内电力消耗包括终端用电设施的电力消耗(含发电企业自身厂用电消耗,输、配、售电企业用电消耗)和电网线损消耗。耗电设施包括用电设施和输配电网络。 二氧化碳直接排放是指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固定设施和注册地为北京市的公共电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民用航空运输行业企业移动设施化石燃料燃烧导致的二氧化碳排放和/或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工业生产过程(包括熟料生产过程碳酸钙和碳酸镁分解排放、石化产品工业生产过程产生的排放和交通运输企业运输车辆使用尿素等尾气净化剂过程排放)的二氧化碳排放和/或废弃物处理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二、基本原则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还应遵循完整性、一致性、可比性、透明性、客观性等原则。 完整性是指所核算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包括了单位所有的本指南所界定的化石燃料燃烧的二氧化碳排放、工业生产过程的二氧化碳排放和废弃物处理的二氧化碳直接和间接排放。 一致性是指单位应使用本指南规定的核算方法学,并且对于同一企业的同一种生产活动,其二氧化碳排放的核算方法应保持不变。 透明性是指单位应该以透明的方式获得、记录、分析二氧化碳排放相关数据,包括活动水平数据、排放因子数据等,从而确保核查人员和主管机构能够复原二氧化碳排放的计算。 三、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上述七个行业纳入北京市年度碳排放单位名单的各重点碳排放单位和一般排放单位,需按照《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电力生产业》(DB11/T 1781-2020)、《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水泥制造业》(DB11/T 1782-2020)、《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石油化工生产业》(DB11/T 1783-2020)、《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热力生产和供应业》(DB11/T 1784-2020)、《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服务业》(DB11/T 1785-2020)、《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道路运输业》(DB11/T 1786-2020)、《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其他行业》(DB11/T 1787-2020)开展本单位二氧化碳核算和报告工作,但移动源和外购热力仅作为报告项,不计入履约边界,具体情况如下: (1)除交通运输行业将北京市行政辖区内移动设施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并纳入履约边界外,其他各行业仅核算并报告移动设施排放,不纳入履约边界。 (2)重点碳排放单位外购热力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需要报告有关数据,但不计入年度二氧化碳排放履约边界。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按照本文件中第四章《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开展本单位二氧化碳核算和报告工作。 四、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本部分核算方法和报告格式适用以北京市为注册地的航空客货运输、通用航空运输两类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其行业代码分别为561和562,其中行业代码为562的通用航空运输企业按照本部分通航相关要求执行。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应以企业为法人边界,核算企业边界内所有设施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同时应避免重复计算和漏算。如果企业除航空器外,还存在其他生产活动且存在二氧化碳排放的,则应参照相关行业企业的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核算并报告其二氧化碳排放。 式中, 式中, 方法A: UN+1是下一航班(航班N+1)燃料加注量,单位为t。按新加油的体积乘以燃油密度值(可为实际值或每升0.8千克的缺省值)计算得到。 其中:TN和TN+1数据应通过机载数据系统或飞行任务书获得。UN+1应以燃油供应商提供的加油单或发票数据为准,若信息无法获得,也可通过机载数据系统或飞行任务书获得。 式中, RLN是当前航班(航班N)的燃料消耗量,单位为t; RN-1是上一航班(航班N-1)上轮档时,飞机油箱载有的燃料量,单位为t; RN是当前航班(航班N)上轮档时,飞机油箱载有的燃料量,单位为t; ρ是二氧化碳与碳的分子量之比,为一常数,44/12。 在重点碳排放单位年度报告中,化石燃料的单位热值含碳量和碳氧化率可采用附录一附表1和附表2列出的缺省值。 (2)电力消耗隐含排放 电力消耗的间接排放系数采用发布的最近年份的排放系数。 重点碳排放单位年度排放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二氧化碳间接排放、核算结果、不确定性分析、监测计划、二氧化碳控制措施、附录、真实性声明、核查机构意见。 民用航空运输行业排放报告单位按照表HK-1格式要求填写企业基本信息。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重点碳排放单位应按照表ZD-1-H1格式要求填写固定设施情况,按照表ZD-1-H2格式要求填写移动设施,基于不同活动类别、不同机型分别统计燃油消耗量、大圆总周转量等。 其中飞行活动类别包括四类: 第一类飞行活动:航段两端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的。 第二类飞行活动:航段一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且另一端在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或者两端在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 第三类飞行活动:航段一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含港澳台),另一端在其他国家的;或者航段两端分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含港澳台)以外不同国家的。 第四类飞行活动:航段两端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含港澳台)国外的同一国家的。(一)排放核算方法
1.核算边界
2.排放量计算
(TY-1)
(TY-2)
3.活动水平数据
4.排放因子确定
(TY-4)
(二)排放报告格式和要求
1.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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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5 09:00 - 2022-11-17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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